警語與投資人權益

信託警語

1.本行不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2.信託資金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風險預告

 1. 投資人於決定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前,已於合理審閱期間詳閱該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並瞭解其投資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國家風險、事件風險、通膨風險及產品本身因受發行人影響之風險等),及於最壞之情形下,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投資標的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且投資人係基於其獨立之判斷而選定為此項投資。本信託資金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產生之資本利得及孳息等悉數歸投資人享有,其投資風險、損失、費用及稅賦亦悉由投資人負擔。投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行分擔損失。本行不負責經理或操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亦不負責盈虧,更不保證本金或其收益及最低收益率,且對基金公司、交易相對人、保管機構、其他仲介商或其等代理人、受僱人之行為或不行為皆不負任何責任。投資人交付本行之信託資金係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款項,並非存款,亦不構成本行之存款或債務,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或運用特定金錢信託財產所投資之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並非存款,不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風險預告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之。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投資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a. 基金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投資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b.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c.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i.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ii. 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d.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e. 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f.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g. 本風險預告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3. 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揭露及說明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部分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前述本金支付之股利及支付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之相關資料業已於基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網站揭露。

4.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之風險揭露於投資人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a. 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b.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c. 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d.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e. 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f.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可能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百分之三十;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基金警語

 1.本行投資理財網揭露之商品基本資料、機構研究報告、財經新聞、各國經濟指標等市場資訊,資料來源為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僅作為參考用途,如有錯漏或疏忽請以各基金公司或資料出處單位為準,本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行上架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投資基金所應承擔之相關風險及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等)已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基金資訊觀測站查閱。

3.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保障機制之範圍。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信託本金發生全部虧損,投資人須自負盈虧,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不擔保投資盈虧或運作績效,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基金解散、清算、移轉、合併等風險,均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投資人申購基金前應仔細閱讀各基金公司之公開說明書。

5.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

6.基金的配息及相關費用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會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部分基金進行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費用,最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之配息之相關資料,投資人可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網站查詢。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投資人於獲配息時,宜一併注意基金淨值之變動。

7.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又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債券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或募集之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債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或有可能投資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亦應留意相關風險。

8.投資新興市場相比投資已開發國家需承受較大的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的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主要特色係投資前揭基金之組合基金亦同)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政策可能致配息來源為本金,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此類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此類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較適合投資屬性為穩健型等級以上之投資人。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國內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最高可投資基金總資產百分之三十於美國Rule 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9.部份基金公司為保護投資人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投資人大量申購或買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投資人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詳細內容請參閱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10.投資基金所涉之風險不限於以上所述之風險,投資前請詳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並暸解各項投資風險(包括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

11.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投信投顧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然該標準並非強制規定,本行係依據自行建構產品及客戶風險等級衡量方法辦理商品適合度事宜,其可能與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揭露之風險等級有所不同。本行上架產品風險報酬等及可能因個別產品投資配置及風險指標之變化而進行調整。

12.本風險揭露及預告僅列舉重要部分,無法詳述所有基金投資風險及市場因素,投資人於投資前應辦理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並應詳閱本行受託投資之各基金公司公開說明書。

13.投資人申購基金係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憑證,而非行銷文件提及之投資資產或標的

14.投資基金所涉之風險不限於以上所述之風險,投資前請詳閱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投資理財網警語

1. 本行投資理財網商品資料來源由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僅供投資人參考,惟相關資訊仍應以各基金公司公告為準。如有任何疏漏錯誤,本行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本行投資理財網提供之基金商品與其他金融指標比較僅供參考,投資人投資前宜審慎考量自身風險與承受能力。


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告知之利害關係人交易事項

茲就本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告知就本行以信託財產與本行或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如下:

1. 存放於本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2. 購買本行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3. 購買本行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4. 讓售與本行或其利害關係人。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6. 以信託資金與本行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